宁人社函〔2016〕92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167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6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通过建立薪酬调查制度引导劳动力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有序流动;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是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调查样本由人社部重新抽取,企业数量与2015年基本持平。
调查对象分两类:一是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18个行业门类(89个大类)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二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
三、调查内容
企业的人工成本情况和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3)。
四、调查时期
本次调查是对2015年企业薪酬情况的调查,时期指标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截止时点指标为2015年12月31日的数据。
五、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使用2016年新版调查软件,由样本企业所在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企业填报调查软件或发放电子表样,样本企业填报后将数据上传至所在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辖区内样本企业数据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20日前):市局成立由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支队和信息中心组成的薪酬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拟定调查方案,印制调查手册,召开调查工作培训会,对各区(园区)督导员、调查员进行培训。各区(园区)成立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建立督导员和调查员队伍。每80-100户企业配备1名督导员,由区(园区)劳动关系或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兼任;每15-25户企业配备1名调查员,由区(园区)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或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兼任(调查员和督导员原则上和2015年保持一致)。召开调查工作培训会,对各调查企业劳资人员进行培训。
(二)调查和上报阶段(7月15日前):各区(园区)调查员指导企业完成样本采集、数据录入、审核及上报等工作。各区(园区)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局。
(三)调查分析阶段(7月30日前):市局对全市调查数据进行再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调查分析报告。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局成立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协调小组,陈建宁副局长任组长,劳动关系处处长巴坤亚、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兼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雷宝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主任仲晓云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劳动关系处:牵头组织调查和协调工作,负责拟定调查方案,印制调查手册,购置调查数据电子存储器等工作用品和调查纪念品,组织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对调查数据进行评估及调查分析报告的起草上报。
劳动监察支队:指导各区(园区)劳动监察部门督察各企业配合调查,对不配合调查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信息中心:负责与部、省厅信息中心协调解决调查数据汇总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相应的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及调查队伍,具体负责本区(园区)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规定培训样本企业调查人员,指导样本企业填报数据,督促样本企业按时报送数据,负责对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工作。